公告日期:2025-10-29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上述第(一)项所指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公司与本条第(一)款第 2 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二)款第 1 项至第 3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3)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公司应当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业务管理系统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原则及审议程序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通过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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