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1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
础上,现对公司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基准日”)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进行评价。
一、董事会声明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的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结论
1.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有效 □无效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4.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适用 不适用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5.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
是 □否
6.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否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
是 □否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涵盖了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业务和事项。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思百舒新材料(张家港)有限公司、张家港贝尔特福材料贸易有限公司、长华化学科技(连云港)有限公司、长华美洲有限责任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根据业务、事项等内控情况,对公司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大内控基本因素进行评价。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安全、销售及应收账款、衍生品交易、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资金管理、汇率风险、财务报告、工程项目。
1、内部环境
内部控制环境是企业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支配着企业全体员工的内控意识,影响着全体员工实施控制活动和履行控制责任的态度、认识和行为,主要包括组织架构、人力资源等。
1.1 治理结构
本公司已依法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设战略与 ESG 委员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制定了《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等主要的公司治理制度。该等制度明确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责权限、任职条件、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确保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形成制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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