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授权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规范化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公司相关规定规则(以下简称“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指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授权以及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其他必要授权。
第三条 授权应当坚持依法合规、适度授权、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的基本原则,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提高决策及工作效率,实现公司经营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第二章 授权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行使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权。
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权行使相应职权。
第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行使相应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和董事会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根据公司经营决策的实际需要,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会、总经理等治理主体行使。
第八条 股东会、董事会以及总经理的职权,以授权管理清单的形式罗列于附录 1 中,并按照本制度相对稳定、具体授权管理清单经股东会(涉及股东会职权及/或股东会对董事会授权事项调整)或董事会(涉及董事会职权及/或董事会
对总经理授权事项调整)批准动态调整的原则进行维护。
第九条 特殊情况下股东会或董事会认为需要临时性授权或专项授权的,应当以决议、授权委托书等书面形式,明确授权背景、授权对象、授权事项、授权期限等具体要求。
第十条 股东会、董事会的法定职权以及董事会需提请股东会决定的事项,不可授权。对于股东会授予董事会的职权,以及董事会授予总经理的职权,未经授权主体同意不得转授权。对于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有关规定召开总经理部办公会集体研究讨论。
第三章 授权执行及监督
第十一条 对于授权主体授予的职权,被授权主体应当忠实勤勉,严格在授权范围内执行,坚决杜绝越权行事,并应当接受授权主体和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授权事项与被授权主体或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存在关联关系的,被授权主体应当主动回避,向授权主体说明存在的关联关系或利益冲突,并将该事项提交授权主体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强化授权监督,定期跟踪掌握授权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授权事项专题监督检查,对授权执行效果予以评估。根据授权执行情况,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风险控制能力、内外部环境变化等条件,对授权事项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变更授权范围、标准和要求,确保授权合理、可控、高效。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对本制度、授权管理清单或其他授权文件进行变更,并由变更事项所涉的决策主体或授权主体决定。发生以下情况,授权主体应当及时进行研判,必要时可对有关授权进行调整或收回:
(一)授权事项决策质量较差,经营管理水平降低和经营状况恶化,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减弱;
(二)授权制度执行情况较差,发生重大越权行为或造成重大经营风险和损失;
(三)现行授权存在行权障碍,严重影响决策效率;
(四)被授权主体发生调整或变更;
(五)授权主体认为应当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授权期限届满,自然终止。如需继续授权,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如授权执行效果未达到授权具体要求,或出现其他授权主体认为应当收回授权的情况,经授权主体决策后,可以提前终止。被授权主体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建议授权主体收回有关授权。
第十六条 被授权主体确因工作需要拟对授权事项进行转授权的,应当向授权主体汇报转授权的具体原因、对象、内容、时限等,经授权主体同意后,履行相关规定程序。授权发生变更或终止的,转授权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有冲突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尽快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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