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在审计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当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
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所规定 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审计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
委员。
第十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即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 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
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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