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
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各种股票及其衍生品、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除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外,公司的长期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境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境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三)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在设立后12个月内的借款视同为对外投资,依照本制度确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风险得到有效管控。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所有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董事会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会的授权,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会审批。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的,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并依法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规则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确定的原则,公司制定相关制度规范董事会职权。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依法对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具体授权给总经理执行。
有关以上事项的审批权限范围以及涉及资金占公司资产的具体比例详见授权管理制度。
第九条 总经理决策并实施投资的,应在决策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该等投资事宜及相关资料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非全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累计
计算,并以前述累计计算金额确定对外投资事项的审议及披露程序。
上述对外投资交易已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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