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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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
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高科技”或“公司”)的委托,以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固高科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项目。
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就固高科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注销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固高科技、公司 指 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指 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
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对
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行权 指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
权的行为。在本次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
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行权条件 指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
足的条件
本次注销事项 指 固高科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
件未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
《激励计划(草 指 《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 案)》
《 考 核 管 理 办 指 《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
法》 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本文,即《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固高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法律意见书引言
本所是在中国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提供本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所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书面陈述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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