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
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 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
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应密切配合董事会办公室,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能够及时进行。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与一般要求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交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深交所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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