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规范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确保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顺利地行使职权,履行职务,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觉地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其职责,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董事会规范、审查、考核、评价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的依据之一。本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总工程师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及其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全面主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直接对董事会负
责;设副总经理若干名、总工程师 1 名,分别主持公司一个方面的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设财务负责人 1 名,协助总经理负责公司的财务方面的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
律顾问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另有规定提名程序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相应所需要的财务、管理、技术、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行使职责时或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有权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临时代行职责。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权责
第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条 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有权部门的规定,拟订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并报总经理批准及董事会批准;
(三)根据《公司章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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