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漏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领导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登记备案工作和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具体承担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建档、登记、汇总、申报等工作。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指定并经公司选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四)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五)依照《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股票上市规则》等深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应属内幕信息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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