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未勤勉尽责,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工作人员、审计部门工作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的原则;
(二)过错程度与责任轻重相适应的原则;
(三)责任、义务与权利对等原则;
(四)教育与惩处、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公司证券部会同财务部、审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公司下属公司(包括公司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参股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干预调查工作。
第二章 追究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 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工作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按其职责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下属公司相关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直接责任人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业务规则,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不愿或不相互配合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公司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主动纠正,并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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