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保护股东利
益,有效规避公司决策风险,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
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要求,
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履行职责。
第五条独立董事原则上在包括本公司在内的最多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
独立董事职务,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的要求,参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法律的资格要求。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构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行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九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所要求的独立性条件或其他
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应当自出现该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在两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细则第十一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为保证其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 10 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本公司前5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认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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