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公司参股企业涉及对外担保行为,公司派出的董事在表决前,需取得公司董事会的授权。
第三条 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各层级企业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公司以外的单位提供担保。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及所属单位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等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对外担保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不得以公司财产为个人债务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第七条 申请担保人应具备以下资信条件,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第七条规定的;
(三)产权关系明确;
(四)没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
(五)公司为其前次担保,没有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未付利息的情形;
(六)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七)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第八条 被担保对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的;
(四)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五)与其他企业出现较大经营纠纷、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六)与公司已经发生的担保事项发生纠纷,或不能及时交纳担保费的;
(七)提供虚假资料的;
(八)董事会、股东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担保的批准及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各层级企业对外担保需逐级审批;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报董
事会审批,须经股东会批准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批。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各部门或分支机构向公司财务部报送对外担保申请、及公司财务部向董事会报送该等申请时,应将与该等担保事项相关的资料作为申请附件一并报送,该等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已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三)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拟签订的主债务合同文本;
(四)本项担保所涉及主债务的相关资料(预期经济效果分析报告等);
(五)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
(六)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及拟作为反担保之担保物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的基本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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