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以下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及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及时报送深交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深
交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深交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 董事长是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发布的制度和规则以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经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项,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核实相关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交所就上述事件提出的问询,并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深交所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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