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推动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公司健康快速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登记管理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具体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询问)、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未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及登记报备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大额赔偿责任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六)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九)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二)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三)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四)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五)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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