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7
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
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北京东进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东进航科”)100.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 100%股权,标的公司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不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公司已在《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已经履行及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拟购买的资产为企业股权,拟转让股权的交易对方合法拥有相关股权,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在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召开董事会并公告决议之前,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标的资产不存在被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过户至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
3、本次交易完成后,东进航科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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