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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07 20:54:08 股吧网页版
苏州规划: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情形相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0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情形相关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情形相关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德恒 24F20250243-02 号
致: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规划”“上市公司”)委托,担任其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北京东进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东进航科”)100.00%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服务机构。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中关于上市公司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的核查要求,对上市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对本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及承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承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行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承办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苏州规划本次交易所必需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承担责任。

3.本所承办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苏州规划的保证:即其已为本次交易向本所承办律师提供的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资料或副本资料,副本资料与其原始资料一致;其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已履行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本所律师在申请文件(包含本专项核查意见范围内)中引用的由其所出具的文件及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其审阅,确认本次交易的申请文件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4.本专项核查意见仅就苏州规划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情形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苏州规划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承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上市后的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根据苏州规划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上市”)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登录深交所网站“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板块,核查苏州规划及相关主体作出的公开承诺及履行情况,苏州规划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苏州规划上市以来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核查期间”)作出的主要承诺事项(不包括相关方为本次交易作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如本专项核查意见附件所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苏州规划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核查期间作出的主要承诺事项已履行完毕或者正在履行,不存在不规范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承诺超期未履行或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一)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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