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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07 20:54:08 股吧网页版
苏州规划:未来三年(2025-2027)股东回报规划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07


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公司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在保证公司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制定合理的股东回报规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5-2027)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其中,在利润分配方式的分配顺序上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采取现金分红的条件如下: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且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制定如下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议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要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
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履行相应决策程序;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六、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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