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设立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财
务信息和内部审计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等。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
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
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
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
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具体如下: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七)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
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
行一次检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