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7 19:13:16 股吧网页版
智迪科技:总经理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确保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保证公司管理层贯彻执行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切实履行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职权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
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 1 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三年,与董事会任期一致,连聘可以连任。
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会应当尽快召开董事会会议,批准并聘用新的人员,以填补因辞职而产生的缺额。有关总经理、副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
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七条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不得由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单位代发薪水、支付其他报酬;更不得在与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中担任董事和其他职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声明其兼职情况。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权限

第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决定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出售产品、提供服务、日常经营事务、日常行政人事管理事务,但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属于须经股东会、董事会审
议通过的事项的一部分,则仍应按照《公司章程》的其他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九) 《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以外的交易、关联交易事项;

(十)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的或股东会、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或不履行职务时,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权;总经理不能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副总经理代行其职权的,由董事会指定的董事、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其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十三条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除外)对总经理负责,根据分工协助总经理工作,负责各自分管的工作。

第十四条 副总经理的职权范围为:

(一) 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总经理授权行使总经理部分权限;
(二)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负责管理所分工部门的工作,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三) 根据年度经营计划,组织领导分管职能部门编制季度和月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 参与……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