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 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管理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审慎判断暂缓或 豁免披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 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
第二章 适用情形与条件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
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 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 露。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
则》《规范运作》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损害国 家利益、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 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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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 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豁免披露的信息应该满足前述第(一)项条件。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
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事务,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 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务。
相关部门及人员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交书面申请,并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董事会秘书收到申请后,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制度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情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
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公司证券部妥善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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