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1
证券代码:301502 证券简称: 华阳智能 公告编号:2025-025
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阳智能”)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颁布的《关于印
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的通知》(财会[2024]24 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执行的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4 年 12 月,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的
通知》(财会[2024]24 号),规定“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相关内容,对因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不再计入“销售费用”科目。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并于 2024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政策。
(二)变更审议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三)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规定。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日期
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上述会计政策的变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相应调整,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 合并报表影响金额 母公司报表影响金额
2023 年度利润表项目
营业成本 612,547.44 612,547.44
销售费用 -612,547.44 -612,547.44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公司实际
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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