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30
汉桑(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为规范汉桑(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江苏证券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
证券部作为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三)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四)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职能部门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第七条 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公司公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为该部门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应及时将需披露的信息以书面的形式提供给证券部。
如对涉及披露的信息有疑问,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咨询交易所。
第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
第十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或回答咨询,由证券部负责,董事会秘书直接管理;其他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
公司如发生需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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