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30
汉桑(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
用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汉桑(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汉桑(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公司和公司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资金等。
第四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责任和措施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和负责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业务和资金往来的人员,是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责任人(以下统称
“相关责任人”)。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相关责任人应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按正常商业条款发生的采购商品、接受劳务资金支付,支付借款利息以及资产收购对价等时,应严格按公司决策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 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负责监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作为资金控制的执行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进一步严格资金流出的内部审批及支付程序,建立对公司日常资金收支行为的监控机制,防止在偿还公司已使用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时出现公司资金被占用的情形,如有资金被占用情形发生,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审计部门要切实发挥检查督导的作用,定期检查并形成报告后报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监督机构。
第十条 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代其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无偿的拆借公司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股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四)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六)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采购
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七)不主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因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