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30
汉桑(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汉桑(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汉桑(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二章 利润分配原则
第三条 利润分配原则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当年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四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
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五)股东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六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七条 公司应以每 10 股股数派发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四章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
第八条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合理提出分红
建议和预案。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与审计委员会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安排审议分红预案的股东会会议时,应当积极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鼓励股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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