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1
关于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关于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6]第 ZA10053 号
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固利公司”)2023 年度、2024 年度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管理层的责任
盟固利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编制专项说明,并确保专项说明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专项说明发表鉴证结论。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专项说明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盟固利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盟固利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盟固利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前期会计差错的更正情况。
五、使用限制
本报告仅供盟固利公司用于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相关信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
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以
下简称“天津证监局”)下发的《天津证监局关于对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钱建林、朱武、周国水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5〕44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指出:公司 2023 年年报收入多计 4,380.53 万元,净利润多计112.83 万元,2024 年年报净利润少计 36.48 万元。本公司已对这些前期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并对 2023 年度、2024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现将 2023 年度、2024 年度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及内容
根据决定书所认定的情况(详见公司公告编号:2025-074),公司针对决定书中涉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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