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5
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Fengmao Technology Co., Ltd.
(浙江省余姚市锦凤路22号)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
论证分析报告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茂股份”“公司”或“本公司”)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增强资本实力及市场竞争力,促进公司的长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1,000.00万元(含61,000.00万元),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智能底盘热控系统生产基地(一期)项目、年产800万套汽车用胶管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债。本次可转债及未来经本次可转债转换的公司A股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1、满足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
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向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过公司谨慎论证,项目的实施将有助于公司顺应行业发展趋势,把握行业发展机遇,扩大生产规模,满足市场需求,进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具体分析详见公司同日公告的《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2、银行贷款等传统债务融资存在局限性
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的融资额度相对有限,且公司会承担较高的财务成本。若完全借助债务融资,一方面将会导致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提高,加大财务风险;另一方面较高的财务费用将会影响公司利润,降低公司资金使用的灵活性,不利于公司持续经营。
3、可转债兼具股债双重特征,有助于降低公司融资成本
在可转债符合转股条件时,债券持有人可将持有的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因此兼具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的双重特性,持有人实施转股时,有助于降低公司的偿债压力。同时,相较于银行贷款等传统债务融资方式,可转债通常具有相对较低的票面利率,有助于降低公司融资成本,匹配公司长期发展需要。
综上,公司本次选择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式进行融资具有必要性。二、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配售比例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的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或者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深交所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
综上,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对象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对象标准适当。
三、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
公司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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