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5
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止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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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1-2
二、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1-4
关于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25年9月30日止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5]第ZF11245号
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茂股份”)截至2025年9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下简称“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管理层的责任
丰茂股份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确保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发表鉴证结论。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丰茂股份截至2025年9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丰茂股份截至2025年9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丰茂股份截至2025年9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五、报告使用限制
本报告仅供丰茂股份为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之用,不适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25年9月30日止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相关规定,
本公司将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 前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453 号《关于同意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0,000 股,每股面值 1.00 元,发行价格 31.9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638,000,000.00 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 49,764,000.00 元(不含税),减除其
他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24,419,037.67(不含税),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563,816,962.33 元。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已将扣除尚未支付
的保荐承销费人民币 46,764,000.00 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余额人民币
591,236,000.00 元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上述资
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
[2023]第 ZF113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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