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5
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参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编制指南(参考文本)》,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项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为公司依据《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为通过认购、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
公司将聘请本次可转债发行的承销机构或其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人”)。
第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可转债的持有人,下同)依据本规则组成,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债券受托管理人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生效决议行事的结果由全体持有人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本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五条 投资者认购、持有或受让本次可转债,均视为其同意本规则的所有规定并接受本规则的约束。
第二章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一)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到期兑付本次可转债本金和利息;
(二)在满足转股条件时,可以选择将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三)在满足赎回条件、回售条件时,要求公司执行赎回条款、回售条款;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五)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可转债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六)监督公司涉及债券持有人利益的有关行为,当发生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事项时,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规则及《募集说明书》的规定,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行使或者授权债券受托管理人代其行使债券持有人的相关权利;
(七)监督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受托履责行为,并有权提议更换受托管理人;
(八)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募集说明书》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一)遵守《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二)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依本次可转债受托管理协议约定所从事的受托管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债券持有人承担。债券受托管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从事的行为,未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追认的,不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发生效力,由债券受托管理人自行承担其后果及责任;
(四)接受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并受其约束;
(五)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及其他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六)如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本次可转债受托管理协议约定对公司启动诉讼、仲裁、申请财产保全或其他法律程序的,债券持有人应当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各类保证金、担保费,以及债券受托管理人因按债券持有人要求采取的相关行动所需的其他合理费用或支出),不得要求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其先行垫付;
(七)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八)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募集说明书》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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