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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5 19:27:12 股吧网页版
丰茂股份: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5


关于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层/24 层/25 层(200120)

9th/24th/25th Floor, Shanghai World Financial Center, No.100 CenturyAvenue

Shanghai 200120, P. R. China

Tel: +86 21 5878 5888 Fax: +86 21 5878 6866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公告了《浙江丰
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召集人、时间、地点、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召开方式、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网络投票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同日,公司控股
股东宁波丰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提案函》,书面提请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至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该临时提案提交时间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交人持股比例在 1%以上;
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发出了《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补充通知》”),公告了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增加上述临时提案外,《会议通知》列明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和其他会议事项均不变。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3 点 30 分在浙江省余姚市远东工业城
CE10 号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蒋春雷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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