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这一规定强调了信息披露的公平性,确保所有投资者(而不仅是股东)能够平等地获取信息,也进一步说明了信息披露的持续性要求是面向所有投资者的。贵公司10/14提出“对于经核实身份无误的股东,公司对所有股东的合理请求均会平等对待、统一处理”明显违反该规定。
钧崴电子: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将按照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应时点的股东人数,敬请关注相关公告。若您需要查询其他时间段公布的股东人数,请将有效持股证明文件发送至公司邮箱(IR@jw-group.com),公司核实投资者身份后将及时回复。感谢您的关注。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将按照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应时点的股东人数,敬请关注相关公告。若您需要查询其他时间段公布的股东人数,请将有效持股证明文件发送至公司邮箱(IR@jw-group.com),公司核实投资者身份后将及时回复。感谢您的关注。
(来自 深交所互动易)
答复时间 2025-10-17 09: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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