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4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
见证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GLO2025SH(法)字第 0557 号
致: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称“本所”)接受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及《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为年度股东大会。2025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25年 4 月 23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或“本次股
东大会通知”)及提案具体内容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召
开。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股东会规则》第七条的规定。
(二)根据《会议通知》及提案具体内容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属于《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且具备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符合《股东会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三)根据《会议通知》及《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决议》”),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股东临时提案,也不存在《会议通知》发出后临时增加或修改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未审议任何《会议通知》未列明的提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符合《股东会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
(四)2025 年 4 月 23 日,公司公告《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间为 2025 年 5 月 13 日 14:30。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进行通知,符合《股东会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五)根据《会议通知》及提案具体内容公告,公司已充分完整地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资料。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披露的通知内容及资料符合《股东会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
(六)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具体信息如下: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5 月 13 日 14:3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科海路 77 号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四层会议室。
3、股权登记日:2025 年 5 月 7 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的时间间隔不多于 7个工作日,且股权登记日确定后未发生变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披露的会议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符合《股东会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七)根据《会议通知》《股东大会决议》及《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记录》(以下简称“《会议记录》”),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中的时间如期召开,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存在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延期或取消的情形,不存在取消《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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