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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1 20:31:06 股吧网页版
天溯计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22


关于

深圳天溯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 88265288 邮政编码:518038

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传真(Fax.):(0755)8826553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天溯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首创意字(2023)第 005-08 号
致:深圳天溯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天溯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与信达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信达接受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提供法律服务。

信达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首发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编报规则第 12 号》《新股发行意见》《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特作如下声明:

(一) 信达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并根据《编报规则第 12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的规定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 信达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盈利预测、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信达并未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进行调查,亦不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信达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或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时,均按照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引述,信达对于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及非中国法律事项仅负
有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信达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 信达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发行人已向信达提供了信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书面确认或口头证言等文件;发行人在向信达提供文件时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发行人所提供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均为相关当事人或其合法授权的人所签署;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四)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同意就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 信达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 信达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出具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天溯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中的释义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信达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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