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人员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1
第三章 公司经理人员的职权范围......3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5
第五章 报告制度......5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6
第七章 附 则......6
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人员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规范公司经理人员的行为,确保经理人员
依法履行职权,提高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经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经理人员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
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经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
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
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熟
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
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经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
执行人;
(六)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八)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未满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形、拟聘任该候选人的原
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
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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