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2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 3
第四章 担保合同的订立...... 6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7
第六章 相关责任......8
第七章 附 则......8
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加强对外担保的管理,有效控制和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西福
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超过50%的股份,或者能够
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控制的公司或其他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人的定义见《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风险。
第六条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公
司应当比照本制度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
出相关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
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
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分析
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
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
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
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
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
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
的依据。
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方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章程复印件、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
料等);
(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担保
的主债务情况说明、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被担保人对于
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等内容;
(三) 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 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 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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