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1
第三章 关联交易......3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4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6
第六章 关联交易披露......8
第七章 附 则......10
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事项,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
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的原则;
(五)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之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本制度所列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
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
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如果公司与前款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
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
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
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
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
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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