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9-29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
条件成就并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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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森泰股份/公司/上市
指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激励计划(草案)》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指
/本激励计划 (草案)》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
指
限制性股票 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本次调整 指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的行为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
本次归属 指 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公司将相应部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
户的行为
本次作废 指 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行为
根据本激励计划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分、子公司)董事、
激励对象 指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修正)》
《关于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调整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
《法律意见》 指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并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法规 指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 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并作废部分限
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德恒 02F20240463-00011 号
致: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森泰股份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森泰股份的委托
担任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鉴于森泰股份于 2026 年 9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调整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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