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9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師事務所
DEHENG SHANGHAI LAW OFFICE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23层
Floor 23, Sinar Mas Plaza, No.501 East Da Ming Road,Shanghai 200080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森泰股份/公司/上市
指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激励计划(草案)》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指
/本激励计划 (草案)》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
指
限制性股票 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公司将
本次归属 指
相应部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本次作废 指 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行为
根据本激励计划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分、子公司)董事、
激励对象 指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修正)》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指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
件成就、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法规 指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在本《法律意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
成就、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
德恒 02F20240463-00010 号
致: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森泰股份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森泰股份的委托
担任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鉴于森泰股份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所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承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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