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管理工作,防范对外投资、并购风险,保证资产的有效监管、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包括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股权投资(非金融类实物资产、经营性无形资产相关的投资项目,含设立全资、控股或参股企业、国内外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以及收购资产经营项目等经营性投资);
(二)金融投资(以金融工具为标的的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债券投资、基金投资及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等)。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投资机制,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决策管理,以保障对外投资的科学决策、规范化运作和投资成效。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原则如下: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
《公司章程》规定;
(二)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及经营规划和经营业务发展要求,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三)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根本利益;
(四)对外投资的产权关系明确清晰,通过规范的决策程序和风险管理机制,审慎开展投资活动,切实维护公司资产权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集中管理、授权管理和逐级审批的制度。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法规、章程权责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未达到需提交董事会批准标准的,由董事长审议批准。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对外投资所涉及金额达到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经董事会作出决议提交股东会批准后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抄报深圳市证监局。
第十条 对外投资所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关联交易在计算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等指标时,应扣除关联方的表决权份额;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回避程序。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十二条 需要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在董事会作出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应综合考虑下列标准确定相应的决策程序:
(一)股东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对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交
易(交易的定义依据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执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下同)的审批权限,按下列标准确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但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但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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