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管理,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法律、规章及《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依法行使股东职权,促使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以下合称“子公司”)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规范其对外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或子公司以自有资产和/
或信用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公司的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担保。
第五条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子公司的公司章程
报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其中,符合本制度第十四条的子公司对外担保,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可以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
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
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
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条 被担保人申请担保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四) 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人的经营
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对对外担保出具同意或反对的明确书面意见,并将相关担保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对
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 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任何对外担保均应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由董事会做出决议。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事项,如果董事与该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则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关系的董事的过半数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担保,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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