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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莱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3


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2 月

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管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的内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公司设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和服务工作,包括收集提供相关资料、制作相关议题的研究报告、初审相关议题和起草委员会议案等。

第三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由三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2.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3.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4.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5.监督、评估并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5.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6.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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