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
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本工作细则未规定事宜,公司董事会秘书应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任职资格及聘任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和公司负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其衍生品变动管理事务。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除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时,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此行为。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交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报送深交所,深交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五个交易日内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深交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会秘书依
法承担如下职责:
1、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2、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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