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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莱德: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3


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2 月

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审核选择并提出建议。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委员会的资料收集与研究、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具体组成由提名委员会决定。

本议事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第三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委员会召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其他应当由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总经理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及总经理人选的建议予以搁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未参加但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的委员计入参与表决人员数量),委员会召集人主持会议。委员会委员不能参会时,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事项,但必须填写授权委托书并就每一事项列明表决意见,不得全权委托。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委员会讨论或审议的有关事项如涉及到委员本人或其相关利益的,则必须执行回避制度。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人数时,则该议题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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