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8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等因素,制定了《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并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银行信贷及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健全公司利润分配的制度化建设,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回报,保持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结合自身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者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或者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用现金分红。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当年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若满足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四)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1、 现金分红
在公司满足实施现金分配的条件时,任何三个连续年度累计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不低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确因未达实施现金分配条件而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作特别说明。
(1)实施现金分配具体条件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②公司当年经审计资产负债率(母公司合并报表口径)不超过70%;
③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④现金流满足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⑤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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