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构成与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受股东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章程(草案)》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由 8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独立董事,1 名职工代表董事。
设董事长 1 人。
第四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签署董事会通过的重要文件或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董事会召开的提议与通知
第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代为履行职务。
第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等参会人员。
第九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审计委员会或过半数
独立董事同意,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邮寄、专人送出、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二天;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章 董事会的召开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涉及关联关系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事项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的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方式(包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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