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培龙”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要求,华泰联合证券对安培龙 2024 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目标
1、建立和完善内部治理和组织结构,形成科学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以及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
2、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强化风险管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
3、规范公司经营行为,确保会计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4、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控制风险、完善管理、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违规及舞弊行为,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5、有效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6、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
(二)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基本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及子公司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2、重要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5、成本效益原则
内部控制应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三)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主要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市安培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郴州安培龙传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培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安培龙科技有限公司及安培龙科技(欧洲)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结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资产管理、销售业务、采购业务、存货管理、质量管理、研发活动、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关联交易、对子公司的管理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内容覆盖了内部环境、风险评估、重点领域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
督等五方面。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且不存在法定豁免。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环境
1、组织结构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以及在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层,分别行使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的职能。“三会”之间权责明确,相互制衡、相互协调、相辅相成。
公司已经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规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界定了“三会一层”的职责权限,确保决策、执行和监督分离制衡。
公司为有效地计划、协调和控制经营活动,已设立了符合公司业务特点和经营管理需要的组织结构,并根据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明确了各部门的主要职能,各部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衡,确保了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健康运行,保障了控制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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