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浙江英 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特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要求就《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本部及其
所属部门、全资子公司及其所属部门。公司在确定内部控制评价范围时,全面考 虑了公司及所有部门、下属单位的所有业务和事项。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治理结构、组织机构、内部审计、人 力资源、发展战略、企业文化、资金管理、销售业务、采购业务、资产管理、关 联交易、募集资金管理、担保管理、投资管理、研究与开发、财务报告、信息管 理、内部信息传递等主要业务流程等。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审计部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其配套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定量标准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
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不超过营业收入的 2%,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2%但不超过 5%,则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不超过资产总额的 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 0.5%但不超过 1.5%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 1.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定性标准
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并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不利影响;
2)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公司未能首先发现;
3)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加以改正;
4)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1)未按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和重要的制衡制度和控制措施;
3)财务报告过程中出现单独或多项缺陷,虽然未达到重大缺陷认定标准,但影响到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目标。
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一般缺陷: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定量标准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报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
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不超过营业收入的 2%,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2%但不超过 5%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不超过资产总额的 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 0.5%但不超过 1.5%的,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 1.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定性标准
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判定。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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