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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6 20:16:17 股吧网页版
星源卓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制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7


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股份变动管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除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外,在统计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交易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本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个月。

(六)上市公司可能触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15 日起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其持有
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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