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避免投资决策失误,化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实现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对外投资指以下几种情况之一: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经济实体(含与公司业务关联及非关联经济实体);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收购其他公司资产;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券投资;
(七)委托理财、衍生品交易等其他权益性或金融类投资;
(八)法律法规及本所其他规定认定的其他对外投资行为。
上述对外投资不包含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处置行为。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
(二)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股东价值最大化;
(三)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一)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委托理财金额达到上述标
准的。
(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本条第一款标准的对外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三)未达到本条第二款标准的对外投资,由总经理根据《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的权限审批。
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涉及关联交易的对外投资,还应当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三节的规定履行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对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合规性、风险收益情况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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