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国家公务员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三)取得具备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四)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会秘书的各项职责;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九)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以上期间,应当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本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保密管理,制定并执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九)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十)法律法规、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各项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及各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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