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目录
第一部分问询函回复 ...... 4
问题 3 ...... 4
第二部分补充 2024 年年报 ...... 27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27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27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27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 32
五、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 32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33
七、发行人的业务 ...... 34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34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37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37
十一、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9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39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9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41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 42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42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42
十八、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43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43
二十、对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44
二十一、本所经办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44
二十二、结论...... 4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 01F20241820-6 号
致: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5 年 3 月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2025 年 4 月 1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020012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需要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说明,同时鉴于发
行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基准日调整为 2024 年 12 月 31 日,容诚出
具《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5]230Z1163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5]230Z1164 号)、《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专项说明》(容
诚专字[2025]230Z0862 号)。本所经办律师就发行人自 2024 年 9 月 30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相关法律事实发生变化的情况及本所经办律师就《问询函》中发行人律师需要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
和验证,为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的修改和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中补充和更新的事项之外,《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仍然有效,《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如无特别说明,本所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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